贵州民族大学社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贵州民族大学学术委员会规程》,并结合社会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会学院学术委员会为贵州民族大学学术委员会下的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院内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挥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和学生在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发展。
第五条 学院结合自身实际,明确学术委员会组成、职责,以及委员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的教授(含特聘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为5-9名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2/3。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社会学学科或者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需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候选人代表大会按选举产生。特邀委员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当委员出现缺额时,由院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增补。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主任委员一般由院长或特聘教授兼任;若院长不兼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则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建议名单,学术委员会主任名单须经党委会研究决定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学术委员会成员及章程须在学院教职工大会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行使职权。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如长期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委员会的其他权利。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就学院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科研重大规划、学术道德评价、学术争议处理等提出意见。
(五)完成学校安排的需学术委员会完成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