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院学位委员会章程

社会学院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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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院学位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位委员会)在学院学位评定中的作用,规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贵州民族大学学位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位委员会是学院的学位决策机构,对学位授予、学位授权学科调整和导师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负有评定、审议、评估和指导等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院学位委员会

(一)院学位委员会总人数一般为7-11人,任期3年。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由院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二)院学位委员会委员由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学位点负责人,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其中,研究生导师代表,由各学位点推荐,学院党委会研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与其他委员一同提交学院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当委员出现缺额时,由院学位委员会主任提名,院学位分委员会会议通过增补。

第四条 院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本科生和研究生学位授予情况。

(二)审核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会成员名单等,处理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三)审议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和学术水平,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四)审定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置。

(五)按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的遴选办法,对申请人的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申请资格和材料进行初审,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通过初审的名单。

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运行制度

第五条 院学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一般在每个学期末召开。根据学院学位工作需要,由学位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随时召集学位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参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附则

本章程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并经学院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